(2013)高民一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与XX庆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XX庆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774号原告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王会忠,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曹建国,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庆,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XX庆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建国、被告XX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将公司所有的鲁P×××××帕萨特轿车配给被告使用,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被告XX庆没有向清算组交还车辆。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鲁P×××××帕萨特轿车或者按车辆价值赔偿损失。被告XX庆辩称,鲁P×××××帕萨特轿车确实是公司配给被告驾驶使用的。2012年9月25日被告驾驶该车到达公司后,听说公司北饲料厂出事了,便让公司员工用其他车辆将被告送离公司,将鲁P×××××帕萨特轿车留在了公司院内,车钥匙放在了被告办公室的抽屉内,此后车辆下落不明。被告并未私自处置或者出卖该车,不应由被告返还车辆或者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XX庆系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鲁P×××××帕萨特轿车系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购买的二手车,登记在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名下。原告将该车配给被告XX庆驾驶使用。2012年12月31日,本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法裁定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指定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被告XX庆未向管理人交还鲁P×××××帕萨特轿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原告提交的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车辆清查明细表一份、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车辆统计表(黄凤强供述)复印件一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一致陈述。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鲁P×××××帕萨特轿车配给被告XX庆驾驶使用,车辆由被告占有、使用,被告对车辆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被告辩称其离开公司前,将车钥匙放在办公室抽屉、车辆停放在公司院内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XX庆按照鲁P×××××帕萨特轿车价值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庆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山东天赐养殖有限公司返还鲁P×××××帕萨特轿车。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XX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婷婷审判员 金连坤审判员 潘圣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