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周景龙抢劫罪,周景龙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565号罪犯周景龙,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景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6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起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景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6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8000元。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4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周景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景龙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景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景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