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与被告武杰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50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亮。委托代理人李庆兵。被告武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审判长 王来益审判员 贾喜周审判员 董文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雪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