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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10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1095-3号被执行人张*,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正在服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服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平代理审判员  王传喜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