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鄢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丽玲诉被告许昌华东科技有限公司、张军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玲,许昌华东科技有限公司,张军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鄢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朱丽玲,女。委托代理人:虎建伟,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华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金源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潘全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军星,男.委托代理人:刘鹏,河南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丽玲诉被告许昌华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科技公司)、张军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来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讼诉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军星的起诉。原告朱丽玲及其委托代理人虎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全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丽玲诉称:2012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华东科技公司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原告借给被告6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8月26日至2012年9月8日。被告张军星在该借款合同中为担保人。借款期满后,华东科技公司还款200万元,下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口头承诺,在2013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290万元,其余借款本金,利息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在2014年3月底之前清偿完毕。现被告仍未清偿,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华东科技公司返还借款290万元,判令被告张军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华东科技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张军星辩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被告张军星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军星的保证责任已免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被告华东科技公司为甲方,原告朱丽玲为乙方,双方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华东科技公司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2年8月26日至2012年9月8日。被告张军星在该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名。2012年8月27日,原告以跨行汇款方式分3次向被告华东科技公司账户转款600万元。借款逾期后,被告华东科技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下余借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华东科技公司向原告借款逾期后,仅偿还原告部分借款,对下余部分未付,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华东科技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昌华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朱丽玲借款本金290万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许昌华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亚凯人民陪审员 朱建国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