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刑监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问灌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陇刑监执字第131号罪犯问灌涛,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陇南市礼县人,现在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陇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问灌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10年11月5日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现余刑4年5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表扬2次,记功1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奖分209.5分。经审理查明,该犯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积极上进,表现突出。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认真听讲,按要求完成作业。该犯在生产劳动���,吃苦耐劳特别是该犯在羊毛衫加工车间能够节约原材料,在车间能够完成劳动任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2.“三课”教育成绩单。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该犯劳动积分为209.5分,确有实际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问灌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杨 劼审判员 陈 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