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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林与吕仲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吕仲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刘林,工人。被告吕仲岩,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林诉吕仲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以被告吕仲岩已赔偿其损失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刘林负担。审判员  王金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凤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