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林与吕仲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吕仲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刘林,工人。被告吕仲岩,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林诉吕仲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以被告吕仲岩已赔偿其损失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刘林负担。审判员 王金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凤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