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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龙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洛阳天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天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690号原告洛阳天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司江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长河,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天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天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35元,减半收取3767.5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洛阳天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赖建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