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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2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彬,雷任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彬,雷任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2437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9529-4。法人代表朱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但静,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园丁路5号1-1。被告彭彬,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平湖路2号3单元8-1,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107170419。被告雷任琼,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平湖路2号3单元8-1,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508250022。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彬、雷任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