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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辖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德明与王连军、连云港市喜贸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辖初字第0018号原告:张德明。被告:王连军。被告:连云港市喜贸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原告张德明诉被告王连军、连云港市喜贸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王连军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兰彬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张德明诉称,被告于2013年10月18日和12月1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4.6万元和19万元,并承诺2014年4月18日偿还,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王连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被告王连军常住地为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西路常乐新村,本案借贷发生地为申请人居住地,故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承诺还款时间,但均未兑现,现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王连军称其常住地为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西路常乐新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喜贸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为海州区新建街关庙巷16号,属个人独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王连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连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兰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