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谢云栋与刘代扬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云栋,刘代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2471号原告谢云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华利(系原告之女)。被告刘代扬,男,原沙坪坝区天森木制品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云栋与被告刘代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云栋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云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谢云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云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