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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谢云栋与刘代扬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云栋,刘代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2471号原告谢云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华利(系原告之女)。被告刘代扬,男,原沙坪坝区天森木制品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云栋与被告刘代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云栋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云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谢云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云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