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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0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陕西赛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赛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162-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赛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中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1356681-3。法定代表人林建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码964,组织机构代码67057368-4。法定代表人秦焕焕,该公司经理。陕西赛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陕西赛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670元,由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并应承担迟延履行金710元、本案执行费6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1781号民事判决书,(2014)秦执字第0016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