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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刑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闻树峰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闻树峰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刑执字第1297号罪犯闻树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闻树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津高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闻树峰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4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5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闻树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2年至2014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2次,单项奖励2次等相关证据材料,折合减刑幅度一年。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闻树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至2014年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闻树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闻树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一虹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