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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诉保字第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2014)鼓民诉保字第04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公司,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诉保字第047号申请人某公司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某某公司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4年5月2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对申请人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胡某所有的位于新建县长堎镇长征西路148号6栋(名仕花园)1单元602户东套房产予以查封。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某公司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永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舒文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封的不超过三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封的不超过六个月),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续封的不超过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