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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2636号程建枝诉黄勇、陈喜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枝,黄勇,陈喜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2636号原告程建枝,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勇,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喜娥,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程建枝与被告黄勇、陈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程建枝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程建枝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