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洛民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艾立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艾立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洛民初字第0286号原告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小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明(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市艾立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艾立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臻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