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76号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76号申请人谢XX1,女,汉族。被执行人谢XX2,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222号判决书,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谢XX2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谢XX2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将其土地征拨款转存在其女儿谢秋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谢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想XXXXXX元及其利息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登武审 判 员 陈德金审 判 员 邓胜雄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永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