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6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胡志南与陈沛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南,陈沛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6158号原告胡志南,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沛兰,女,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南与被告陈沛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为由,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志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臻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