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行非诉审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忠利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张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未行非诉审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卫,男,该局未央分局干部,住该局家属院。被执行人张忠利,男,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楼阁台村村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市国土发(201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0年3月起非法占用汉城街道办事处楼阁台村集体土地286平方米进行建设,其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市国土发(201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并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市国土发(201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直至2014年5月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明显超出法定期限,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逾期申请有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市国土发(2011)第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畅筱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