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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审刑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董玉川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556号罪犯董玉川,男,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顺刑初字第8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董玉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2004)佛刑终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董玉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1月16日被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0年6月24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16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1月6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2011年2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董玉川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迟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