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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启,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启,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凤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渐佳,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启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启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启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张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培娟审判员  谭红玉审判员  黄 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银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