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诉通化县邮政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通化县邮政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住所通化县。法定代表人巩合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雅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反诉。委托代理人于馨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反诉。被告通化县邮政局。住所通化县。法定代表人闫洪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反诉。委托代理人王玉伟,通化县邮政局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反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诉被告通化县邮政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收到原告起诉状,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雅潇、于馨超,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永平、王玉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诉称,根据国家体制改革精神,在通化县邮电局分营之后,将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新风路面积为295.31平方米的5号、9号、10号和11号共4个车库分给了原告,原告已于2006年11月28日办理了产权证,并于2010年3月17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其中3个车库一直由被告占用。原告已多次与被告协调此事,但被告一直不予解决,给原告带来了工作的不便和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将原告所有的车库返还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占用车库造成的损失25.8万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通化县邮政局与原通化县电信局是1998年根据《吉林省邮电分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由原通化县邮电局分营出的两个单位,在实施邮电分营过程中,对原通化县邮电局的资产等根据当时情况进行了划分。1999年1月1日,通化县电信局与通化县邮政局签订了一份互用房屋生产场地协议书,约定了双方长期无偿使用分营时划归对方的房屋及生产场地。后通化县电信局又分营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及通化县网通公司。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车库及赔偿造成的损失,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此案不属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魁忠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人民陪审员 史东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奕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