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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陈远新与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新,郑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二初字第00092号原告:陈远新,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郑宏伟,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新诉被告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远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宏伟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远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郑宏伟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陈远新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路香樟公寓一期20#楼(C2#楼)109铺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文士祥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