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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崆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坚与被执行人崆峒区麻武乡端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坚,崆峒区麻武乡端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崆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董坚,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3日。被执行人崆峒区麻武乡端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崆峒区麻武乡端立村沈家沟社。法定代表人王英,该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董坚与被执行人崆峒区麻武乡端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崆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工程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崆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崆峒区麻武乡端立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崆峒区麻武乡端立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崆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崆峒区麻武乡端立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董坚工程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董坚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崆峒区麻武乡端立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仲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文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