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韩XX与王XX、包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王XX,包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韩XX与王XX、包XX、王XX民间借贷案民事裁定书(2014)前民初字第180号原告韩XX被告王XX被告包XX被告王XX原告韩XX与被告王XX、包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XX诉称,2012年9月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420000元,由被告包XX、王XX担保。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三被告推托不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2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三被告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