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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韩XX与王XX、包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王XX,包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韩XX与王XX、包XX、王XX民间借贷案民事裁定书(2014)前民初字第180号原告韩XX被告王XX被告包XX被告王XX原告韩XX与被告王XX、包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XX诉称,2012年9月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420000元,由被告包XX、王XX担保。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三被告推托不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2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三被告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