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徐晓娥与杨龙青、陈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娥,杨龙青,陈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丽青商初字第55号原告:徐晓娥。委托代理人:程聪梅。被告:杨龙青。被告:陈伟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娥与被告杨龙青、陈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娥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晓娥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晓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徐晓娥负担。审 判 长 周菲菲代理审判员 赖 骏人民陪审员 杨建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