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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徐晓娥与杨龙青、陈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娥,杨龙青,陈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丽青商初字第55号原告:徐晓娥。委托代理人:程聪梅。被告:杨龙青。被告:陈伟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娥与被告杨龙青、陈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娥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晓娥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晓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徐晓娥负担。审 判 长  周菲菲代理审判员  赖 骏人民陪审员  杨建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