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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渡法民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一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1015号原告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锦天商务中心5-35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3565-8。法定代表人李候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新,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湖南省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人人民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樊明雪。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一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产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