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葛立芳与王猛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立芳,王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葛立芳。被告王猛。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立芳与被告王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立芳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剩余1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