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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葛立芳与王猛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立芳,王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葛立芳。被告王猛。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立芳与被告王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立芳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剩余1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