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继东诉被告刘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东,刘国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575号原告李继东,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国峰,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原告李继东诉被告刘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国峰诉称,2013年12月7日,张宏伟在原告处购买奥迪轿车一辆,价值21万元,约定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13-15万元,余款2014年1月25日前给付,由被告刘国峰担保。后张宏伟只给付3���元,剩余18万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购车款18万元。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继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本院全部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广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翠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