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凃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784号原告:凃某某,女,生于1987,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余腾元,峨眉山市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1年,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凃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凃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凃某某负担。审判员 鲁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