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峨眉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凃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784号原告:凃某某,女,生于1987,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余腾元,峨眉山市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1年,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凃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凃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凃某某负担。审判员  鲁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