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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张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泌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张XX,男,汉族。被告张XX,男,汉族。被告张XX,男,汉族。被告张XX,男,汉族。被告张XX,男,汉族。被告张XX,女,汉族。被告张XX,女,汉族。被告张XX,女,汉族。被告张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