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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沈德武、顾祝荣与蚌埠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德武,顾祝荣,蚌埠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保字第00057号申请人:沈德武,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申请人:顾祝荣,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蚌埠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南园路祥华加州城。法定代表人:于礼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沈德武、顾祝荣与被申请人蚌埠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8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蚌埠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XX中的存款XX元。二、查封申请人沈德武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国防南路西侧南都贵苑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延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