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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二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与潘世长、程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潘世长,程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05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负责人:陈晓燕,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冬生,该支行职员。被告:潘世长,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程宗芳,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诉被告潘世长、程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 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