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18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李元吕晨与冯党村委会冯党村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吕晨,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875号原告李元,男,汉族,农民。原告吕晨,女,汉族,系李元之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冯党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逢元,系该村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冯党村十一组)。负责人李小明,系该组组长。原告李元、吕晨诉被告冯党村委会、冯党村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麻敏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元、吕晨诉称: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且为独生子女户。2013年7月被告村组按照分配方案给村民分配征地款时只给独生子女户多分配一个人之30%,原告未领取相关奖励金额。该方案与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现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计划生育奖励款共计人民币4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冯党村村委会辩称:征地款分配方案是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况且在发放征地补偿款之前对分配方案已进行了公示,现原告诉至法院,村上意见是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冯党村十一组辩称:原告确系本组村民,也系独生子女户,村上土地被征用,向村民都分配征地款,原告户未领取独生子女户的奖励。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元、吕晨均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双方于2012年3月12登记结婚,2013年1月20日生有一子李某某,并于2013年8月23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2年4月被告村组部分集体土地被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征用,每亩土地补偿款55000元,被告冯党村十一组每人应分征地款47418.73元,被告冯党村委会召开了各组组长及村干部会议,结合邻村分配方案制定了本村的分配方案,嗣后冯党村十一组召开了群众代表会议,对该分配方案进行了确认并予以公示。该分配方案规定给包括独生子女户每户多分配每人应分配份额的30%。从2013年6月份开始二被告分两次将征地补偿款分发到户(第一次60%,第二次40%)。原告方未领取该奖励款项,且认为二被告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后经原、被告所在街道办事处调解未果,遂于2014年4月11日诉至本院。庭审中,二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且为独生子女户之事实。被告冯党村委会、冯党村十一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没有异议。被告冯党村委会、冯党村十一组坚持其辩称意见,并于庭后向法庭提交冯党村十一组分配方案一份,用于证明该组每人应分配征地补偿款实际数额为47418.73元。经询问原告,原告方对该分配金额予以认可。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元、吕晨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具有被告村组村民主体资格,且为独生子女户,理应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时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的分配份额”。据此,被告冯党村十一组应当给原告增加一个人的征地补偿款份额,故原告要求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请求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一人份额之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冯党村十一组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具体标准对作为独生子女户的原告足额奖励征地补偿款之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冯党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和管理的义务,其村上统一制定的分配方案之行为,对被告冯党村十一组制定实施涉案侵权分配方案,具有引导及建议的作用,亦存在过错,故应对被告冯党村十一组所承担之赔偿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征地补偿款具体数额,被告方所提供征地分配方案已载明,且原告方亦认可,故具体数额以分配方案为准。综上,原告之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元、吕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共计人民币47418.73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承担的上述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冯党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承担,在给付上述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麻 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