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豫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民初字第756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于某,男,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