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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民初字第756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于某,男,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