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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秀花、王文亮、王美芬、李翔、叶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公司,王秀花,王文亮,王美芬,李翔,叶作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贤江,云南周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杜应斌,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珺,云南鑫玉李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花,女,1990年9月1日生,苗族,武定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亮,男,1992年6月4日生,苗族,武定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芬,女,1995年3月生,苗族,禄劝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玉春,云南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翔,男,1983年10月16日生,彝族,武定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作华,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武定县人,高中文化,驾驶员。上诉人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秀花、王文亮、王美芬、被上诉人李翔、被上诉人叶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主要事实不清,判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禄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公司100元。审判长  杨鸿旭审判员  蒋文娟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