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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六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六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张某某,女,1962年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被告郭某某,男,1964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称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