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六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六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张某某,女,1962年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被告郭某某,男,1964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称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