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福录诉被告李红岗、徐海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李XX,徐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马XX,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被告李XX,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被告徐XX,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李XX、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XX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马XX负担。审判长 李俊萍审判员 徐 戈���理审判员李妙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