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一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1205号原告:秦某,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杜某,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文生人民陪审员 孙克军人民陪审员 王 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