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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一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1205号原告:秦某,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杜某,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文生人民陪审员  孙克军人民陪审员  王 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