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宋士英与王兴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英,王兴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宋士英,女,住东阿县。被告王兴智,男,住东阿县。原告宋士英与被告王兴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4年5月28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正确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士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兆阳人民陪审员 周广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丙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