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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宋士英与王兴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英,王兴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宋士英,女,住东阿县。被告王兴智,男,住东阿县。原告宋士英与被告王兴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4年5月28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正确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士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兆阳人民陪审员  周广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丙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