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田某,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