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王兴聚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高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平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高平市分公司,王兴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平市分公司,高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高平市分公司。负责人桂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晋明,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聚,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亮,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平市分公司。负责人常霞龙,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高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旭明,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任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高平市分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高平市分公司又以其经慎重考虑,于2014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高平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高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高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新娥审判员 崔胜利审判员 毕 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