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尤某某、吕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吕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某某,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3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3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某、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炳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下旬,被告人尤某某加入网址为http://dl.aa2858.com的“六合彩”赌博网站获得总代理账号,先后发展被告人吕某某为代理,发展郭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为会员。被告人吕某某再发展黄某某为会员,并开设会员账户供自己进行赌博。被告人尤某某、吕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下线在“六合彩”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仅在2012年5月份,被告人尤某某共接受他人网络赌博投注数额为人民币7526455元;被告人吕某某共接受他人网络赌博投注数额为人民币3141900元(3385730元-243830元(自己投注)】,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5709.5元(赚取投注数额0.5%的点水)。另查明,被告人尤某某于2013年5月8日在永春县某某镇某某村468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当场扣押电脑主机一台(已发还)、苹果手机一部、天籁轿车钥匙一把(已发还);被告人吕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在泉州市丰泽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又查明,被告人尤某某向永春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举报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并经查证属实。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于2014年4月24日被永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永春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尤某某、吕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永春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尤某某、吕某某基本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尤某某、吕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某、林某某、郭某某、黄某某、林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联系电话号码,手机通话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立功材料,永春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尤某某、吕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某某、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尤某某、吕某某,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处以相应的刑罚。被告人尤某某、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属于一般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尤某某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吕某某的违法所得15709.5元,依法应当予以追缴。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和被告人尤某某、吕某某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尤某某、吕某某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尤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吕某某的违法所得15709.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尤某某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瑞兴审 判 员 杨德时人民陪审员 林小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银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