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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王大金与罗嗣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金,罗嗣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王大金,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建阳市。委托代理人梁忠民,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嗣松,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金诉被告罗嗣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金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金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大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芳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铸彦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