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功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负责人柏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环,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岩。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张岩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