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船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莉萍与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萍,杨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张莉萍,住吉林市。被告:杨松,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萍与被告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萍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莉萍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莉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