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莉萍与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萍,杨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张莉萍,住吉林市。被告:杨松,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萍与被告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萍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莉萍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莉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