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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8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洪宗、李某某、李俊芹与逄明沼、青岛中轩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宗,李某某,李俊芹,逄明沼,青岛中轩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800-1号原告李洪宗。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洪宗。原告李俊芹。被告逄明沼。被告青岛中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十四区汉城路2号楼西6719号。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16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宗、李某某、李俊芹诉被告逄明沼、青岛中轩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逄明沼驾驶的鲁BS75**号(挂车号牌:鲁BQ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逄明沼驾驶的鲁BS75**号(挂车号牌:鲁BQ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有杰代理审判员  侯广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中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