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木尼拉_比多拉与袁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尼拉·比多拉,袁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富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木尼拉·比多拉,女,哈萨克族,1960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努尔西拉,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宁,男,汉族,1983年2月17日出生。原告木尼拉·比多拉与被告袁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家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木尼拉·比多拉及其委托代理人努尔西拉,被告袁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3月,原告把房产证编号为1010063的房屋出租给马福君,后去乌鲁木齐市陪同孩子上学,最近回来时发现被告袁宁在��房屋开商店,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房屋,被告以该房屋是马福君出售的为由不予返还,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非法占有的87.5平方米房屋和编号为1010063的房产证,赔偿占用十年的房租费2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涉案房屋是被告从马福君处购买的,并持有该房屋的房产证。被告在该房屋经营商店已十多年。该房屋的产权属于被告。经审理查明,原告木尼拉·比多拉系原可可托海粮油销售公司下岗职工。2001年,原可可托海粮油销售公司将其持有的登记号为1010063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为87.5平方米。2003年8月8日,马福君与袁瑞泉签订购房协议,将1010063号房屋售予袁瑞泉,双方合同约定:房价为3,500元,袁瑞泉付款后,马福君将房屋的有关手续交给袁瑞泉。购房协议上有马福君、袁瑞泉和见证人高道海的签字,后双方按协议履行���2004年,袁瑞泉之子袁宁用涉案房屋经营可可托海镇智达商店至今。另查,原告木尼拉·比多拉从2003年至2013年9月长期在可可托海镇团结西路80号居住,2013年9月以后因孩子在外上学便居住于乌鲁木齐市。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认定:1、富蕴县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一份、调查原可可托海粮油收储中心经理黄XX笔录一份,证明原告木尼拉·比多拉为原可可托海粮油销售公司下岗职工,2001年,原可可托海粮油销售公司将其持有的登记号为1010063号房屋出售给原告的事实;2、公房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购房协议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税收发票三份、可可托海国土资源所证明一份、证人高XX的出庭证言,证明2003年8月8日,马福君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袁瑞泉。2004年,袁瑞泉之子袁宁用涉案房屋经营可可托海镇智达商店至今的事实。3、富蕴县可可托海镇团结路社区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木尼拉·比多拉从2003年以来长期在可可托海镇团结西路居住,2013年9月以后因孩子在外上学便居住于乌鲁木齐市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房产证编号为1010063的房屋所有权归属;2、原告要求返还房屋及支付房租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针对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供述马福君持有编号为1010063的房产证为欺骗所得且与马福君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原告仅凭口头陈述和一份马福君的无钱存折,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告与马福君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买卖关系无法查证。而袁瑞泉在与马福君签订购房协议时,马福君持有该房的房产证等相关合法手续,袁瑞泉按购房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价款3,500元,袁瑞泉取得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被告提供证据的证明���明显大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马福君系无处分权人,应当向无处分权人马福君请求赔偿损失,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袁瑞泉购买该门市时存在恶意,故房产证编号为1010063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袁瑞泉;针对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由于争议房屋已经被袁瑞泉合法取得了所有权,故原告要求返还该争议房屋和赔偿十年房租费24,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木尼拉·比多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木尼拉·比多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家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巴提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