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榕法渔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颜永华与林茂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永华,林茂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榕法渔民初字第42号原告:颜永华,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智,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茂煌,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永华与被告林茂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永华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永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4.59元,由原告颜永华负担。审 判 员 王洪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