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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叶民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塔恩达诉被告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荣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恩达,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荣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叶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塔恩达,男。委托代理人张振宪,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万年里红鹰小区14-49号。法定代表人陆小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龙,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荣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塔恩达诉被告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荣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4年5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跃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秀颀 关注微信公众号“”